丹麦是北欧的一个主权国家,南部与德国接壤,西南部与瑞典接壤,南部与挪威接壤。 丹麦专利商标局是丹麦的专利局(DKPTO)。 1970年,丹麦默许了WIPO。 丹麦以拥有尖端的回收方法而闻名。 丹麦因其高转化率(约70-80%的专利申请获得批准)而引起全世界对部署创新技术的兴趣。 因此,丹麦是世界上最具创造力的国家之一。
经修订的《丹麦专利法》(2019年1月29日第90号合并法)是与专利和专利诉讼有关的实体法(《专利法》)的主要来源。
最初的《专利法》是在与芬兰、挪威和瑞典合作发起的全面审查的基础上于1967年通过的。 《专利法》符合丹麦加入的下列国际条约:
- 1970年《专利合作条约》。
- 修订2000年《欧洲专利公约》的法案。
- 1973年欧洲专利公约(EPC)。
- 1963年《关于统一发明专利实体法若干要点的斯特拉斯堡公约》。
- 世贸组织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 200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利法条约。
- 其他相关的欧盟指令和法规。
在处理专利问题时,必须考虑根据《专利法》发布的几项行政命令。
备案要求
专利申请是您要开始申请程序时的关键文件。
该应用程序由以下文件组成:
- 申请表
- 需要有关发明人、申请人和简短标题的信息
- 发明说明
- 图纸(可选)
- 索赔
- 抽象
专利申请可以随时提交。 发明的新颖性是专利的主要条件之一。 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您必须对想法保密。
您必须在申请提交日期后的 12 个月内将您的申请扩展到其他国家/地区。
新颖性宽限期
如果披露是对申请人的明显滥用或在《国际展览公约》涵盖的展览会上展出,则适用申请日前六个月的新颖性宽限期。
有效期
专利申请提交后,专利有效期为20年。 如果要求优先权,专利期限可以是自优先权日起21年。 必须支付年度费用以维护专利。
实用新型
在丹麦,发明也可以作为实用新型受到保护,但只能进行形式审查。 只有在申请人注册前或注册人或任何第三方在支付审查费用后注册后明确要求实质审查时,才会进行实质审查。
任何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偏离现有技术的工业应用的新创造都有资格在丹麦获得实用新型。 申请价格包括丹麦UM的官方资助费。 在第二年年底前缴纳第一笔赡养费,在第六年年底前缴纳第二笔赡养费,则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并可额外延长三年和四年,最长可达十年。
另外,请与我们联系,以便在 丹麦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