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洛伐克商标注册

斯洛伐克第506/2009 Coll.号法。 商标法(“商标法”)专门管辖商标。

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判例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必须根据法律确定性的法律原则,对所有相同的事项进行类似的处理。 因此,斯洛伐克工业产权局(IPO)和法院在认为适当时,可以适用欧洲法院、斯洛伐克最高行政法院、宪法法院或其他相关当局提供的法律解释。

斯洛伐克共和国是下列公约的缔约国:

  • 《涉贸知识产权协定》;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
  •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 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
  • 《商标法公约》;
  • 《新加坡商标法公约》;和
  • 《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商标注册流程

商标申请程序涉及:

  1. 申请应亲自提交到班斯卡-比斯特里察工业产权局的申请局,邮寄到该局在班斯卡-比斯特里察的地址或以电子方式提交(该服务仅以斯洛伐克语提供)。
  2. 需要支付管理费。
  3. 主管局应审查申请,如果符合要求,则在《政府公报》上公布。
  4. 第三方从公布之日起有三个月的时间提交异议。
  5. 如果程序没有停止,申请没有被拒绝,也没有提出异议,主管局应在注册簿中注册商标,并在官方公报上通知注册。
  6. 办公室应向业主颁发证书。

反对期间

斯洛伐克商标注册异议应在申请公布后三个月内提出。

有效期

斯洛伐克商标自申请提交之日起有效期为十年,并且可以无限次延长十年。 续展申请最早可在注册到期前十二个月提交。 在续展期限后的六个月内,商标可以续展。 授权委托书是必要的。

使用要求

第三方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在撤销程序开始之前连续五年未在斯洛伐克使用的商标。

另外,联系 斯洛伐克的专利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