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斯洛文尼亚于1991年脱离南斯拉夫时,科学和技术部确立了保护工业产权的传统。 同年,斯洛文尼亚加入产权组织。 自2000年12月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直是经济部内的一个独立实体。
斯洛文尼亚是许多其他国际组织和公约的合作伙伴和参与者,包括《巴黎公约》、《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TRIPS协定》以及欧洲专利局。
值得注意的是,斯洛文尼亚不再是PCT成员(自2001年起)。 因此,不可能在那里提交PCT专利或成为直接指定的州之一。 (斯洛文尼亚PCT国家阶段对2001年12月7日之前提交的申请仍然开放。 此外,在此日期之后提交的PCT申请只能通过PCT/EP途径进入斯洛文尼亚,前提是斯洛文尼亚(SI)和欧洲专利(EP)被指定为指定国家。
备案要求
提交专利申请,包括:
- 授予专利的请求(SIPO-P1申请表)。
- 包含发明描述(以允许其他人看到其工作原理)的说明书,定义所寻求保护的事项的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以及公开说明发明所需的任何附图。
- 摘要(不超过150字),包含说明书中事项的摘要。
- 申请时必须支付适当的申请费。
在斯洛文尼亚既没有住所也没有实际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应有一名代表,其姓名已登记在专利代理人登记册上。
新颖性宽限期
根据斯洛文尼亚法律,专利没有规定新颖性宽限期。
有效期
自申请日起20年,但书面证据不迟于申请日起第九年届满时向主管局提交;否则,期限为十年。
另外,联系 斯洛文尼亚的专利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