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共和国的专利法于1994年1月18日颁布,并于2月1日生效。 《专利法》将发明确立为工业产权的合法客体,规定了法人和自然人对发明的义务和权利,并为这些客体提供了法律保护。 该法的制定是为了使立陶宛专利法与欧洲专利法相协调。 它以其他国家的经验为基础。
50多年后,立陶宛正在摆脱专利是保护发明的唯一手段的想法。
备案要求
立陶宛专利申请必须以立陶宛语提交。 但是,申请可以用任何其他外语提交;但是,立陶宛语翻译必须在申请提交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
为了获得申请日期,有必要向专利局提供以下内容:
- 申请授予专利;
- 有关申请人的信息;
- 描述和权利要求;
- 附图(如果理解发明需要);
- 优先权要求(如有)。
在最早优先权日后的16个月内,立陶宛共和国专利局可以要求提供优先权文件的核证副本及其立陶宛文译文。
授权书必须在申请日期后的三个月内提交,要么签名盖章(如果申请人是法人团体),要么仅签署(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
需要提供证明有权提交专利申请和声明发明人身份的文件。
新颖性宽限期
如果披露发生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六个月内,并且:
- 公开是对发明人或其权利继承人的滥用;
- 由于该发明在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
有效期
资助费必须在收到正式发布通知后的三个月内支付。 在立陶宛,专利在申请后适用于 20 年。 从第三年开始,对于仍在审理中的申请,将在当前有效期的最后两个月内支付年度维护费。 在专利有效期届满后的六个月内,允许逾期付款,但需支付50%的附加费。
实用新型
立陶宛专利法不提供实用新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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